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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各級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九條(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規定辦理。

二、本校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設置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本委員會組成:
  (一)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由委員中指定一名擔任,執行秘書辦理本委員會相關業務,並指定專人協助處理相關行政與庶務工作。
  (二)委員共15名,由校長就全校教職員工、家長遴選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與家長代表。
  (三)本委員會採任期制,任期一年。
  (四)本委員會行政人員以不超過三分之ㄧ原則,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為執行重點業務需要或因應特殊事件之需求,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七、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依每年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預算,由學校編列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十、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經性平會討論修正通過,主任行政會議決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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