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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厚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與環境,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的教育目標。
三、對象:
 (一)教育人員:包括本校校長、教師(含代理老師、實習老師)、職員、工友、約僱人員。
 (二)學生:本校國中部與高中部全體學生。
四、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所稱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宣導、課程、教學、活動等,並且包括學校或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五、教育人員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育人員應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與資源
  1.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2.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以言詞批評,或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3.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4.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本校教育人員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須遵守專業倫理,包含:
  (1)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超越師生情誼外之親密關係。
  (2)不得說令學生不舒服之言語、玩笑,或是當眾做出令人不舒服之行為。
  (3)若因補救教學或教育訓練,課後需單獨留置學生於教室、辦公室時,應開啟房門,以免造成誤會。
  (4)因教學或活動需求,需示範動作或碰觸學生身體時,應先說明並徵求學生同意。
  2.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該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或陳報學校處理。
  3.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本校教師在實施課程、教材與教學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各科課程,並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3.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4.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5.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六、學生注意事項
  (一)學生於進行校內外學習與人際互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尊重同學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
  2.不得因同學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言語或是行為上的毀謗、嘲弄及欺負。
  3.不得說令學生不舒服之言語、玩笑,或當眾做出令人不舒服之行為。
  4.禁止嘲諷他人之身材及長相。
  5.嚴禁於校園中進行會侵犯身體之遊戲,如阿魯巴、千人殺…等。
  6.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隨意碰觸其身體。
  7.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手機或相機拍攝他人隱私。
  8.禁止利用手機、電腦或其他方式傳送有損他人身體隱私之圖片。
  (二)凡本校學生遭受上述之不當言行對待而致身心不舒服時,可以逕向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將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處理。
  (三)本校學生若是違反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必要時行為人得施予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依校規懲處。
七、本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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