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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受理115(116)年度後備軍人三款(教師)緩召申請。
二、申請依據: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三、應具備條件:
- 取得教師合格證。
- 任教於教育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現職專任教師,並取得正式聘書。
- 檢附任教合計滿1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 。
- 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於處理名冊載明實際授課時數及相關佐證資料。
- 限制:兼任、代課、代理、實習教師,均不納入申請資格。
四、受理日期: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 新發生緩召原因(退伍、任教年資滿一年、遷調或復職),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同。
- 凡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辦理延長時效申請。
五、應繳驗證件:
- 新發生或初次:合格教師證影本、專任教師聘書、任教合計滿1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 、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
- 延長時效: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
六、附註:本校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亦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
七、115(116)年各階除役限齡:
79(80)年次義務士兵:36歲
70(71)年次志願士兵:45歲
65(66)年次尉官、士官:50歲
57(58)年次士官長、校官:5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