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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園地
Land of service

 
本校各項福利措施:

編制內教職員工依據公立學校敘薪辦法,每年年資晉級及發給年終獎金。
參加公保(勞保),生育結婚喪葬給予補助津貼。
本校為私校退撫會會員學校。
每約二~三年提供教職員工一次全身健康檢查之福利。
每年舉辦自強活動、新春團拜、歲末聯歡提供旅遊、紅包、獎品種種福利。
關懷退休同仁,每年寄送年節賀卡,並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三節之慰問金。
當您需要申請各項福利時注意事項:

·有關結婚時

·有關生育時

·有關親屬死亡時

·取得較高學歷提敘

·有關請假規則

·有關退休撫卹

 

教職員工結婚時之福利待遇

項目

注意事項

備  註

婚假

婚假十四日。

  1. 須檢具結婚證書或已辦理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暫以宴客喜帖代替。
  2. 應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得分次申請,以「時」為單位請假。
  3. 教師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仍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寒暑假日數。

結婚補助

本校補助本俸一個月之薪額 。(到職滿二年)

  1. 登記結婚之戶籍謄本一份。
  2. 結婚日期起算二個月內申請補助。

參加健保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有關教職員工之生育福利

項目

注意事項

備  註

娩假

娩假四十二日。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2.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教師以 21 日);提前申請娩假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且不限 1 次請畢,但每次應至少半日; 生產後之娩假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請娩假後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 請之娩假日數。
  3. 本校同仁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仍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寒暑假日數。

生育給付

(公,勞保)

  1. 應於生育後完成申報戶籍手續後申請。
  2. 補助二個月保險俸額。
  1. 申請表一份。
  2. 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生育補助

  1. 本校補助本俸一個月之薪額。(到職滿二年)

出生證明影本一份。

參加健保

  1. 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流產假

  1. 懷孕20 週以上,四十二日。
  2. 懷孕12 週至未滿20 週,二十一日。
  3. 懷孕未滿12 週,十四日。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書。
  2. 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如係於提前申請娩假期間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3. 教師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仍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寒暑假日數。
 
當親屬死亡

項目

注意事項

備  註

喪假

喪假十五日。

  1. 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2. 得分次申請,以「時」為單位請假,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眷屬喪葬津貼

(公保適用)

  1. 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三個月。
  2. 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
  1.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喪葬補助

(勞保適用)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喪假

喪假十日。

  1. 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2. 得分次申請,以「時」為單位請假,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眷屬喪葬津貼

(公保適用)

  1. 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二個月。
  2. 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一個月。
  3. 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得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1.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一份。
  2. 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 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喪葬補助

(勞保適用)

  1. 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2. 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4. 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死亡時喪假

  1. 喪假十日。
  2. 得分次申請,以「時」為單位請假,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死亡時喪假

  1. 喪假六日。
  2. 得分次申請,以「時」為單位請假,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兄弟姊妹死亡時喪假

  1. 喪假六日。
  2. 得分次申請,以「時」為單位請假,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取得較高學歷提敘

項    目

注意事項

備  註






改敘薪級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在本職最高薪內提敘,申請改敘者自核定之日生效。

未於進修前取得學校同意,事後補申請同意者,學校可不同意提敘或依本校規定提三級

新制師院畢業190元起敘。

取得碩士學位最高年功薪至650元。

申請手續

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同意進修證明書、公文或其他可資證明進修期間之文件

2.進修期間之成績證明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歸還)

3.原學位證書一紙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歸還)

4.新學位證書一紙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歸還)

 

外國學歷需經本國駐外辦事處簽認核備。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以學年度為計算單位)

假  別

天數

備  註

事 假

7

依據本校成績考核辦法;事病假合計達 14 天(含以上)考列四條二款(乙等),超過 28 天(含以上)考列四條三款(丙等)

病 假

28

娩 假

42

流產假

懷孕未滿12 週

14

懷孕12 週至未滿20 週

21

懷孕20 週以上

42

喪假

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

15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養父母)、子女死亡

10

曾祖父母、祖父
母、配偶之繼父 母、配偶之祖父 母、兄弟姊妹死亡

6

 
有關退休撫卹

 

特約商家

店 名

優惠內容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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