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由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七)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八)爭取並確保本校師教師應享有之權利
(九)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十)協助改善本校之教學與輔導環境。
(十一)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十二)協助校合理與公平分配資源,並與有效利用資源。
(十三)促進教師、行政與家長間之溝通與協調。
(十四)協助學校爭取並利用社會資源。
(十五)提供有關學校教學及行政之興革意見。
(十六)蒐集並提供有關教師權益與 改善教育之資訊。
(十七)依法認定本校教師得拒絕參與之與教師無關之工作與活動。
(十八)聯合各校教師會向教育當局爭取更公平、合理之資源分配。
(十九)敦促本校教師遵守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二十)參與與處理其他有關維護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二十一)出版會訊及有關提昇教育品質之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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